“为啥?”邹达良追问道。
“嗯……这里面涉及一些理论问题,我尽量用大白话给您解释哈。
从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分来看,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认为:两个罪名的区别在于被害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自己的财产。
说的直白点,诈骗罪是以一定的欺诈手段对被害人进行洗脑,被害人受骗后自愿将财物交给骗子,即诈骗罪是被害人自愿将财物交给行为人占有、支配的犯罪;盗窃罪则是违反被害人意志,窃取财物的犯罪。
我个人认为,诈骗罪主要以欺骗的手段骗取财物,重点在骗上;盗窃罪通常以秘密手段窃取财物,重点在窃取上。
我给您打个比方,比如您在大街上遇到有人求助借用您手机打电话,您会怎么办?”方轶问道。
“打个电话花不了几个钱,用呗。”邹达良道。
“您会不会盯着他,会不会担心他把您手机拿走?”方轶追问道。
“嗯……肯定会。我又不认识他。”邹达良犹豫了下道。
“这就对啦,因为你们之间缺乏信任。
所以在正常的借用手机过程中,如果手机的出借方与借用方之间不存在信任关系,出借方出借手机后肯定会在一旁密切关注着手机的使用情况,以便及时收回手机。
如果借用人借着打电话之际,趁被害人不备,拿着手机偷偷溜走,离开现场,从而非法占有手机。那么借用人的行为就可能构成盗窃罪。
您儿子邹光的案情与上述情况不同。
邹光冒充帮助警察办案的工作人员,从而获得未成年人的信任,从未成年人手里骗得手机,然后又以种种理由使未成年人陷入错误认识,同意他带着手机离开现场,并在原地等待他回来返还手机。
从案件的整个过程来看,邹光获取被害人(未成年人)手机的主要方式是骗取而不是窃取,所以邹光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上的占有与日常占有的概念不太一样。比如,邹光在借得手机后,将手机带离现场,被害人如果不加阻止,则应当认为手机的占有、支配关系已发生变化,被害人实际已因受骗而对财物做出错误处分。
就您儿子的案子而言,被害人将手机交给您儿子邹光,只是手机的交付行为,您儿子邹光将手机带离现场,被害人未采取有效的措施阻拦,此时才发生财物的处分行为。
本案是因邹光的欺骗行为,导致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导致手机被拿走,从头到尾被害人都是在场的,被害人始终认为邹光会回来返还手机,所以本案更符合诈骗罪的本质特征。您明白了吧!”方轶解释道。
“哦,虽然我不是太懂,但是我明白您说的大概意思,一个是骗人,一个是偷呗。就跟当年我们村里的李大屁股忽悠我们拿钱入股,投资办厂,然后卷钱跑路差不多吧。是这意思吧?”邹达良反问道。
“对,就是这意思。”方轶道。
“那……方律师,盗窃罪和诈骗罪那个罪更重?”邹达良最关心的是那个罪名对儿子邹光更有利。
“我这么给您解释吧,根据《刑法》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方轶道。
“要是这么说,这两个罪判的轻重都差不多。”邹达良眨巴眨巴眼,说道。
“可不是您说的那样,表面上看两个罪名的刑罚都是三个档次,而且相同,但是起刑点却不一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为‘数额较大’,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您儿子邹光的犯罪数额为九千多元,不足万元,咱们省里对这两个罪名的犯罪数额没有特殊规定,所以参照上述解释,您儿子的犯罪数额在两个罪名中应该属于‘数额较大’。
但是盗窃罪的起刑点比诈骗罪的起刑点要低,在同样金额的情况下,一般来说盗窃罪会判的比较重些。当然这不是绝对的,还要看案情。
您儿子之前有过犯罪记录,被处罚过,而且在五年内,又犯罪,构成累犯,这次会被从重处罚。”方轶道。
“啊!那我儿子会被判几年?”邹达良惊愕的看向方轶,累犯这事之前那位律师压根就没提过,此时方轶一说让他大脑有点反应不过来。
“根据《刑法》规定,应该会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可能性不大,因为是累犯,也不适用缓刑。我会为他做罪轻辩护。”方轶道。
邹达良听完,有些失神,片刻后叹了口气:“哎!从小不学好,这刚出来踏实几天又进去了!
我有责任啊,当年为了赚钱四处打工照顾不上他,他在老家跟着奶奶过……,一晃眼孩子大了,钱没赚到,孩子也被耽误了……”
说着说着,他的眼睛潮湿了。
送走了邹达良,方轶突然想到了自己的儿子方安志,忙忙碌碌的过了半辈子,好像还真没怎么管过孩子。
自从去过一次云雾茶庄后,万可法算是迷上了茶艺,一周最少跑三次,云梅忙着做生意,经常不在茶庄,便安排了一位茶艺师传授他茶艺。
今天胖老头来了兴致,下班后非拉着方轶和黄援朝到办公室喝茶,借机展示自己的茶艺。
看着胖老头不太娴熟的动作,听着黄援朝炉火纯青的马屁之声,喝着价值不菲的大红袍,方轶心中暗叹:胖老头这算不算刚出酒坛,又进茶坑!喝酒伤身,喝茶费钱,不知道胖老头会不会后悔。
就在他胡思乱想之际,万可法说话了:“老黄,最近看你气色不错,是不是又接什么大案子了?”
“瞧您说的,非得接大案子才能高兴啊!咱是律师,不能总往钱眼里钻。要有一颗赤诚的初心。方律师,你说对不?”说着,黄援朝看了一眼方轶,贼兮兮的笑道。
方轶端着茶杯,笑而不语,这话要是从别人嘴里说出来他可能就信了,但是从老黄嘴里说出来……他深表怀疑。
“别扯那没用的,又不是司法局的领导来检查工作,到底有啥好事?”万可法不耐烦的催促道。
“确实有好事。前年的时候我代理了一家公司的知识产权案,对方是原告,也是家公司,我代理的被告。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我的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并撤销其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注册的一个域名。这案子我觉得应该没什么问题,赢的概率很大。
结果法院认定原告注册的商标属我国驰名商标,判决我的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与该驰名商标名字一样的域名,并赔偿对方经济损失五万元。
说实话我当时很气愤,当事人也觉得很气愤。”黄援朝道。
“说重点。后来呢?”方轶放下茶杯道。
第431章 意不意外?惊不惊喜?!
“这案子都过去一年多了,我都快忘了。前两天当事人突然来找我喝酒,我就问他有什么喜事,他说之前负责他公司知识产权案子的法官因为民事枉法裁判罪被检察院立案侦查了。
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对该案的原告,也就是对方公司及其代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
对方承认,他们公司起诉我的当事人计算机网络域名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出的主意,并与他恶意串通故意制造的虚假诉讼案件,他们的目的是利用司法手段为其公司持有的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提供便利,庭审中的相关证据都是在律师的授意下伪造的。
后来检察院以该案涉及虚假诉讼为由提请省人民检察院抗诉。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后,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并指令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支持了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认定该案系虚假诉讼案件,判决驳回了对方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对对方进行了当庭训诫。
我那客户别提多解气了!”黄援朝道。
“那律所和律师是怎么处理的?”万可法问道。
“检察院将涉案律师和律所移交公安机关另案处理,据说律所把责任摘得一干二净,当事人将责任都推给了律师,承办律师百口莫辩,承担了全部责任,然后被判了二年多。律师证也被吊销了。
原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法务经理等人也被判了刑。”黄援朝道。
“要我看,这事未必全是律师的责任,很可能当事人留了后手,把律师推出来背锅。”万可法冷哼一声道。
“能吗?律师不应该比当事人更专业吗?”方轶疑惑道。
“律师只是在法律上专业,抡起耍手段来,拍马也赶不上做生意的,那都是人精,特别是能把生意做大的老板,那个不是从尔虞我诈中成长起来的,律师差远了。”万可法道。
“老板说的极是,那个背锅的律师据说是个工薪律师,才干了没几年,客户都不是他的,他怎么可能给人家出主意做虚假诉讼,百分之一千的被人耍了,又拿不出证据。只能背锅。”黄援朝补充道。
“阴险!太特么黑了。”方轶摇摇头道。
“你就庆幸吧,遇到老板这样的团队老大,要经验有经验,要资历有资历,要资源有资源,要……”黄援朝还想继续拍,结果被万可法踢了一脚。
“得!拍到马腿上了……”黄援朝笑嘻嘻的揉着小腿肚子道。
方轶被逗得一口茶水喷了出去,正好落在了黄援朝的脸上。
邹光的案子很快开庭了,检察院指控邹光诈骗罪,被告人邹光认罪认罚,方轶做了罪轻辩护,由于之前方轶与负责案件的检察员达成了一致,检察员建议对被告人邹光从轻处罚,处以一年有期徒刑。
三方原本应该皆大欢喜的,结果却被法院的判决打乱了心情。
法院认为,被告人邹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邹光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邹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且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邹光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责令被告人退赔违法所得。
意不意外?惊不惊喜?!公诉人和辩护人都认为邹光构成诈骗罪,结果法院却判了盗窃罪,完全出乎双方的意料。
判决一出,方轶还没开口,检察员先炸了!
检察院指控的是诈骗罪,而法院判决的是盗窃罪,检察员很不服气,觉得自己指控的罪名是对的,法院判决有误,但是判决已经宣布唯有抗诉一条路可走。
看着检察员走出法庭那气冲冲的样子,方轶知道,检察院十有八九会提出抗诉。
法庭外,邹达良看向方轶,心情复杂。
开庭时他坐在旁听席上,方轶和检察员的辩护意见,他都听到了,法院判决的刑期和罪名与检察院和方轶的判断不一致,刑期不同也就罢了,毕竟法官有自由裁量权,怎么罪名还变了?难道检察院和大名鼎鼎的方律师都看走眼了?他心里十分惊讶。
“方律师,这……”
邹达良想说些什么,但是又一想方轶说的没错,法院判决的刑期确实是三年以内。而且这刑期也不是不能接受,毕竟自己儿子犯了罪,又是累犯。
“一审判的确实有问题,您是否要上诉?”方轶道。他也觉得不可思议,为什么定盗窃罪?
法院这么一判,不仅检察员不服,他也不服,法院的判决否定了他的判断,当着当事人的面狠狠的抽了他一个嘴巴。
最关键的是判决中法官对案子的定性的论述,无法说服他,他认为逻辑上有问题。
邹达良张了张嘴,他想问上诉需要多少钱,减少刑期的几率有多大,但是他最终还是没有说出来。
方轶看着他,心中明白他的顾虑,说道:“这样吧,我作为邹光的二审辩护人提起上诉,三千元律师费就可以。”
“能少判几个月吗?”邹达良不关心定什么罪名,他关心的是二审会不会改判,减少刑期。
“这个不好说,我不能给您保证。但是如果万一检察院建议的刑期有变化,二审最终判决的刑期有可能会调整。”方轶摇了摇头,说出了自己的担心。
“庭上,检察院不是建议判一年吗?会有变化?”邹达良满脸疑惑的问道。
“二审出庭的不是县检察院的检察员,是市检察院的检察员,他们会怎么认定这个案子不好说,上一级检察机关有权根据自己对案件的理解,变更县检察院的抗诉意见。”
邹达良将信将疑道:“要不……就按照您说的办吧。”他也怕二审法院改判,加重儿子的刑期。
第432章 啥?还要加刑!
二日后,方轶给之前负责邹光案件的检察员打去电话询问抗诉的情况,因为之前双方沟通的很顺畅,对方没有遮遮掩掩,告诉他市检察院也觉得这个案子判的有问题,不仅罪名有误,而且量刑也偏轻,有可能市检察院会变更抗诉意见。
方轶听完心中一沉,看来二审要好好准备下。
因为案情比较简单,检察院的抗诉和被告人的上诉,焦点都集中在罪名和量刑上,双方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因此,中院很快便安排了开庭。
开庭当日,邹达良也来了,他坐在旁听席上,心中如长了草一般,等待着最终的判决。
……